11.4 |
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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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你 / 你配偶 (非與你分開居住) 在本年度內供養父母 / 祖父母 / 外祖父母,你可申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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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免稅額,但該名受養人必須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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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常在香港居住。「通常在香港居住」一詞指受養人必須慣常地在香港生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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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決定受養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,本局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: (i)在港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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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日數,訪港頻密程度及每次逗留在香港的時間; (ii)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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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; (iii)在外地是否擁有物業作居住用途; (iv)在香港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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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v)其親友是否主要在香港居住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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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齡已滿 55 歲,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;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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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少連續 6 個月與你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;或你 / 你配偶每年付出不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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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$12,000 的金錢用以供養該名受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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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受供養的父母 / 祖父母 / 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全年連續與你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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費用,你亦可享有供養父母 / 祖父母 /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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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受供養的父母 / 祖父母 / 外祖父母在本年度內有任何時間屬年滿60歲或有資格按政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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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,並居住於院舍,你可選擇申請扣除由你 / 你配偶支付的長者住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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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顧開支,而不申請供養父母 / 祖父母 / 外祖父母免稅額。如你同時申請供養父母 /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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祖父母 / 外祖父母免稅額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,你只能准予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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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扣除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只限於由你 / 你配偶支付的款項,而由任何人士或機構付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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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款項,不應計算在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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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一受養人只可由一名人士申請供養父母 / 祖父母 / 外祖父母免稅額或扣除長者住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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照顧開支。倘多於一名人士有資格就同一受養人申請免稅額或扣除,他們須議定由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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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位提出申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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